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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要来了!哪些公司会入围?

发布日期:2023-10-31 19:19    点击次数:117

(原标题: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要来了!哪些公司会入围?)

10月20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《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》(下称《办法》)。这意味着,继系统重要性银行后,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也已落地。

该《办法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《办法》,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每两年评定一次。纳入评估范围的,一类是合并资产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,另一类是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。根据2022年数据,可以大致找出初次“参评”的保险公司“轮廓”。

参评不少于10家险企

《办法》明确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流程与方法、评估指标等。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,评估流程包括5个环节,首先是确定参评保险公司范围。

根据《办法》,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范围,包括我国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集团公司、人身保险公司、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,以及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。2家或2家以上保险公司组成保险集团公司的,以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参评主体。

由于目前还未开展过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,因此,首次开展评估,资产规模成为纳入评估范围的重要指标。就2022年数据而言,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期末资产合计在所有保险公司中排名前10位的公司有哪些?

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,目前有8家总资产万亿以上的保险公司,大概率入围初评的10家险企名单。这8家分别为平安集团、国寿集团、太保集团、人保集团、太平集团、泰康保险集团、新华保险、大家保险集团。

值得注意的是《办法》规定,评估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。保险集团公司并表范围内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,评估时不纳入并表范围。由于平安银行为2023年度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,这意味着评估平安集团时平安银行将不并表。

其余入围初评者则有待定性。从已发布2022年年报的数据看,总资产排名第9、第10位的分别是中再集团(5206亿元)、阳光保险集团(4853亿元)。

不过,在未发布2022年年报的险企中,或存在资产体量更大的险企。例如,华夏人寿2019年末总资产已达5863亿元;富德保险控股旗下富德生命人寿2020年末总资产也有5238亿元。

值得一提的是,原保监会曾于2016年向16家保险机构开展过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定数据收集工作。彼时的16家机构包括当时的全部12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,以及4家较大的寿险公司,具体为人保集团、国寿集团、太平集团、中再集团、平安集团、太保集团、中华保险控股(现中华保险集团)、阳光保险集团、泰康人寿(现泰康保险集团)、新华保险、华泰保险集团、安邦保险集团、富德保险控股、合众人寿、中邮人寿、华夏人寿。

五步确定最终名单

按资产体量排名进入参评保险公司范围,还不意味着就成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。

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,流程包括5个环节,“确定参评保险公司范围”仅是第一步,评估流程具体包括:

1.确定参评保险公司范围。

2.向参评保险公司收集评估所需数据。

3.计算各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,形成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。

4.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监管判断,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作出调整。

5.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最终名单。

其中,第三步计算各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,将从规模、关联度、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4个维度共计13项二级指标得出,4个维度权重分别为20%、30%、30%和20%。其中:

1.规模:二级指标包括总资产和总收入两项,权重均为10%;

2.关联度:二级指标包括金融机构间资产、金融机构间负债、受第三方委托管理的资产、非保险附属机构资产、衍生金融资产五项;其中,前四项权重均为7%,衍生金融资产为《办法》较意见稿新增指标、权重为2%;

3.资产变现:二级指标包括短期融资、资金运用复杂性和第三层次资产三项,权重均为10%;

4.可替代性:二级指标包括分支机构数量与投保人数量、赔付金额和特定业务保费收入三项,权重均为6.67%;其中,特定业务保费收入指保险公司开展的农险、巨灾险、大病保险、出口信用保证保险、航天航空保险、航海保险、电力保险、核保险等业务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。

制定特别监管要求

识别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,是为更好防范系统性风险。

所谓系统重要性,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、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、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,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,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,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。

2018年11月,中国人民银行、原银保监会、证监会联合印发《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》(下称《指导意见》),从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:一方面,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,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,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;另一方面,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,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,能够得到安全、快速、有效处置,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,同时防范“大而不能倒”风险。

此次《办法》可视为《指导意见》在保险业的细则,旨在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,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,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,防范系统性风险。

中国人民银行、原银保监会曾在《办法》起草说明中表示,2021年末,我国保险业资产规模达到24.9万亿元,占金融业总资产的6.5%,是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,同时也是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;保险业行业集中度(以前四位保险集团保费收入行业占比衡量)达到52%,高于我国银行业,也高于欧美保险业。此外,我国部分大型保险集团复杂性高、跨业经营特征显著,“承保业务”和“投资业务”双轮驱动,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度较高。

中国人民银行、金融监管总局最新表示,我国保险行业发挥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功能,坚持稳健经营十分重要。《办法》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实践,借鉴国际经验,提出认定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方法、流程和标准。《办法》的发布实施,将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从银行进一步拓展到保险领域,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打好基础,有助于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监管,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,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。

下一步,中国人民银行、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《办法》,共同做好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认定工作,制定附加监管规定,发挥好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合力,促进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,不断夯实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,更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。

校对:王朝全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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